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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保障

四川医药健康技师学院集团章程

信息来源:集团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2-11-18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关于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技工教育办学水平,更好服务社会,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医药健康技师学院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是依托四川理工技师学院,联合相关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医药健康类企业等单位,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家跨地区、跨行业、多层次、综合性的业务紧密型利益联结体。

第三条 集团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精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通过集团化办学实践,创新技师教育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实现产教融合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集团坚持政府引导、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多元办学、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将契合四川省“5+1”产业发展主方向,深度融合产教一体,协同育人。以搭建院校与企业、行业协会间的沟通桥梁机制,以高技能人才培育为中心,加强调研分析,紧密结合市场实际需求,着力弘扬“工匠精神”,引领一批人才扎根医药健康产线,服务新时代智能制造领域,推动“政、行、校、企”四方联动。为企业服务,为人才服务。

第七条  集团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决策执行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

(二)创新技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培养、顶岗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方式,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项技术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为合作行业企业量身定制技能人才。

(三)建立技师院校专业教师、企业专家双向互派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专家、科技人才、技能人才担任学院产业教授,选派学院青年专业课教师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学习锻炼、项目合作或技术攻关。

(四)集团内企业、院校之间共享生产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共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平台,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在校学生培养提供充足的实习实训条件。

(五)建立校企共育人才机制,组织行业企业全面深入参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组织与实施、质量评价等人才培养关键环节,组织学生深入集团企业进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提高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相适性。

)充分利用集团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提高社会参培人员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

)联合举办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教,提升院校师生、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水平和能力。

)加强与集团外单位在科研、成果转让、人才支撑及师资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并将合作成果在集团内推广。

(十)组织开展高水平技工教育论坛或相关产业、专业技术交流活动。

(十)积极开展国家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政策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集团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决策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集团理事会由集团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集团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单位召集。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集团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工作计划;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准入与退出;

(六)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统筹集团内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八)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九)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理事长,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同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集团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轮值担任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集团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集团日常工作并行使集团理事会职权,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高技能人才培育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力资源服务委员会、技术创新服务委员会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理事长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集团理事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筹备集团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根据集团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集团宣传及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内外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每半年召开一次,积极推进集团理事会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合作、改革创新与共同发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的工作职责、组织构架、人事任命及活动规则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另行制订。

 

第四章  成员管理

 

第二十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院校、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院所和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均可申请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二)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  理事会成员要求退出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通报全体理事会成员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  理事会成员不履行集团成员义务,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经劝告无效的,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除名。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二)有集团名称的使用权(用途需事前向集团秘书处备案);

(三)有对集团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享受集团资源和工作成果的优先权;

(五)有加入和退出集团的权利。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参加集团理事会议及各种活动;

(四)遵守理事会成员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五)维护集团利益和声誉。

 

第六章 章程修订及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动议,经集团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书面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集团日常活动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集团的会议会务、技能竞赛、业务考察等大型活动费用支出由集团单位共同协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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