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关于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技工教育办学水平,更好服务社会,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医药健康技师学院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是依托四川理工技师学院,联合相关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医药健康类企业等单位,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家跨地区、跨行业、多层次、综合性的业务紧密型利益联结体。
第三条 集团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精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通过集团化办学实践,创新技师教育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实现产教融合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集团坚持政府引导、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多元办学、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将契合四川省“5+1”产业发展主方向,深度融合产教一体,协同育人。以搭建院校与企业、行业协会间的沟通桥梁机制,以高技能人才培育为中心,加强调研分析,紧密结合市场实际需求,着力弘扬“工匠精神”,引领一批人才扎根医药健康产线,服务新时代智能制造领域,推动“政、行、校、企”四方联动。为企业服务,为人才服务。
第七条 集团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决策执行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
(二)创新技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培养、顶岗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方式,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项技术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为合作行业企业量身定制技能人才。
(三)建立技师院校专业教师、企业专家双向互派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专家、科技人才、技能人才担任学院产业教授,选派学院青年专业课教师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学习锻炼、项目合作或技术攻关。
(四)集团内企业、院校之间共享生产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共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平台,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在校学生培养提供充足的实习实训条件。
(五)建立校企共育人才机制,组织行业企业全面深入参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组织与实施、质量评价等人才培养关键环节,组织学生深入集团企业进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提高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相适性。
(六)充分利用集团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提高社会参培人员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
(八)联合举办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教,提升院校师生、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水平和能力。
(九)加强与集团外单位在科研、成果转让、人才支撑及师资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并将合作成果在集团内推广。
(十)组织开展高水平技工教育论坛或相关产业、专业技术交流活动。
(十一)积极开展国家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政策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集团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决策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集团理事会由集团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集团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单位召集。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集团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工作计划;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准入与退出;
(六)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统筹集团内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八)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九)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理事长,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同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集团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轮值担任。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集团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集团日常工作并行使集团理事会职权,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高技能人才培育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力资源服务委员会、技术创新服务委员会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理事长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集团理事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筹备集团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根据集团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集团宣传及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内外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每半年召开一次,积极推进集团理事会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合作、改革创新与共同发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的工作职责、组织构架、人事任命及活动规则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另行制订。
第四章 成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院校、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院所和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均可申请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二)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要求退出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通报全体理事会成员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不履行集团成员义务,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经劝告无效的,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除名。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二)有集团名称的使用权(用途需事前向集团秘书处备案);
(三)有对集团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享受集团资源和工作成果的优先权;
(五)有加入和退出集团的权利。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参加集团理事会议及各种活动;
(四)遵守理事会成员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五)维护集团利益和声誉。
第六章 章程修订及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动议,经集团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书面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日常活动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集团的会议会务、技能竞赛、业务考察等大型活动费用支出由集团单位共同协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