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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1900-01-01

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院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人社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的专兼职教师(含外聘、临聘)。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等。

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9.伪造科研数据,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2.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14.虚假标注获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15.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

(三)教育教学方面

1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1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18.教师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满于现状,消极对待教学工作。

19.实习、实验不按规范流程进行教学和操作,造成伤害事故。

20.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2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2.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

23.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

2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5.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6.有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2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8.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29.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五)廉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学金、助学金、各种补助)的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3.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34.有损害教师职业形象、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教学系部、学生工作处、教育督导室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和调查取证部门,教务处为复核部门。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教务处,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部门将取证事实报学院纪委。

2.教务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教务处将复核结果上报分管院领导。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报院纪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纪律以上处分的报院领导会研究决定。处理材料存入教师(含正式聘用的外聘老师)个人人事档案,临聘教师通报本人单位。

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教务处牵头再次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原程序上报。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教学系部承担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教学系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导室协助各教学系部负责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教学系部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教学系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