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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日期:2024-06-05 来源:团中央 作者:院团委

(2016年11月4日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2016年11月11日共青团中央发布,2023年8月11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2023年8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条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为先;

(二)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团组织应当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党、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未满十四周岁提出入团申请的,团组织应当肯定其政治追求,做好解释工作,请其年满十四周岁后再向团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

第七条申请入团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团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团组织应当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可以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注意听取群众意见,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团(工)委批准。

第十条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一至两名团员或者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应当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党组织指定。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中,一般至少有一名教职工。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组织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组织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培养考察期应当达到三个月以上。培养考察期间,培养联系人应当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

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团组织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团组织应当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四条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等转交现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团组织应当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团组织应当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团)员和群众意见,依据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标准,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评价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反映情况,防止“唯成绩”、“唯票数”,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确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注重优先推荐积极参与少先队活动、获得少先队组织荣誉激励、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预审。基层团(工)委应当对推荐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参加团课学习和志愿服务等培养教育情况、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预审,预审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县级以上团委也可以统一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级团组织应当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和相应的少先队组织,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团员或者党员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基层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团)员权利的党(团)员,不能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条发展对象入团,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工)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接收新团员一般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团委可以授权所属的团(工)委审批接收团员,也可以收回权限、提级审批接收团员。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团组织、功能型团组织不能接收审批新团员。

第二十四条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团的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书记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团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组织。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被批准入团的,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未被批准入团的,团组织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不足、继续努力进步。

第二十六条团(工)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并报县级以上团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团组织应当规范开展入团仪式,按照规定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徽章。

第二十八条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团员意识,带头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团组织应当规范建立新团员档案,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经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应当在“智慧团建”系统中建立新团员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曾递交入团申请书或者有入团意愿的适龄青年,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追认团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团组织讨论决定,经上级团(工)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团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团组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基层团组织是发展团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基层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共青团中央负责制定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统筹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年度计划,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实施。发展团员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适龄青年数量、入团积极分子数量、不同领域团员基数、组织有效覆盖需要、推优入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订。

第三十六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市、县级团委,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督促解决。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级团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十九条发展团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一)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

(四)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对于发展团员工作中问题较多、情况较差的团组织,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专项整顿。

第四十一条新发展团员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使用团员编号。

第四十二条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按照式样统一印制、配发。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发放、使用入团志愿书,不得擅自购买、翻印、复制入团志愿书。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团员细化操作措施,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