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技师学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人社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深化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推进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实施“校企双元制”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 准则平等、尊重、合作、创新、共享。
第四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四川理工技师学院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工业园区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单位组成;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现代学徒制培养、产品研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中高职衔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教融合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五条 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技能人才,打造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品牌。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研讨、参观学习、高层交流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七条本组织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理工技师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并可根据需要聘请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担任本会的名誉主任。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由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企业、园区、行业协会、院校负责人以及学校其他领导担任,委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分五个专业建设组。专业建设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由高校知名教授担任,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担任。专业建设组组长由学校专业科负责人担任,专家由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该专业领域高工或行家担任。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四川理工技师学院邀请与企业、园区、协会、院校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委员会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各会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法人地位等不变。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教务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完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理事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委员会的宣传和档案工作;
(三)筹备组织校企合作委员会大会、研讨会等,负责起草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教改科研、产品研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五)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六)负责中高职衔接信息交流对接
(七)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训基地等资源的共享,为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为企业岗前培训、在职人员提升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服务工作,企业专家不定期来校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开展各类专业讲座。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院校间互派专业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培养。
第十九条 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组织学校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利用学校先进设备面向委员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等合作。委员单位均为四川理工技师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或优秀技术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共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学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共建共享,把基地建设成为“工匠”的摇篮。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教材编写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二十三条 委员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作为秘书处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秘书长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在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受聘顾问受邀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校科技成果。
(四)优先招录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六)优先与学校联合申报省经信委项目。
(七)学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50人规模、三天内培训。
第二十六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四川理工技师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专业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校的科技成果转让和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四川理工技师学院开展专业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校企双元制共建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共育高技能人才、共组教师队伍、共搭管理平台、共享教学场地、设立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
(九)共同编写高技能人才培养教材,共同申报项目。
(十)指导中高职衔接专业建设与对接。
第二十七条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发和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四川理工技师学院网站。
第三十三条 四川理工技师学院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基地”。企业委员单位向学校授牌:“×××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授权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川理工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